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九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九条 建筑物应当按照路名编门弄号。门弄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顺序编排,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弄号。
门弄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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