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八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八条 村、集镇、乡管河流的名称,在本区、县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农场内的同类地名,在本农场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其他同类地名,在全市范围内不得重名或者同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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