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本市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实现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