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名管理和审批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道,指长江口船舶航行的通道,如吴淞口航道、宝山水道、新桥通道等。 (二)区片,指...
← 查看《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