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参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推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监管平台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营。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平台的运用,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信息归集、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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