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4-10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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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 第二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 第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 第四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体系,落... 第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市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制定监督管理细则、开展调查统计、组织有关风险监... 第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参与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设,按照国家统一规划推动地方金... 第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支持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要素资源集聚,推进金融对外开放,激发金... 第八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 第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 第十二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 第十四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定期通过监管平台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 第十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地方金融组织承担责任。 ... 第十八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 第二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地方金融组织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反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的行为或者存在其...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情况,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监管评级。 市地方金融监...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的信用档案,依法将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向本市...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金融管...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区域金融稳定或者社会秩序的,发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风险防范与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风险已经消除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可以继续经营金融业务。 地方金融组织的重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备案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第四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赔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有地方金融组织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或者表决权,以及持有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不足百分...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