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非法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