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件、取消试点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