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