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及时赔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损失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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