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