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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