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九条 在本市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取得许可或者试点资格。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上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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