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