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