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以及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金融组织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地方金融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