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程序,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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