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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