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
(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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