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行业运行监测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