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