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接到的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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