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城乡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政府网站上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分类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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