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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