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20 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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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第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以建设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为目标,发挥城乡规... 第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 第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 第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 第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 第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 第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的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中... 第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 第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四条 中心城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郊区区总体规划,由区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 第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 第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 第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 第二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条 禁止和限制建设的地域范围、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城乡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由市有关专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编制城...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城乡...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二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将城乡规划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实施城乡...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以及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出让条件的同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会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街...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临时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和简棚屋建房等零星项目,其他建筑...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 第四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基地内建筑、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建设后,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无偿报送有关建设工程...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分区规划和单元规划,郊区...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 (二) 规划许可的...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 第六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的,由...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心城是指本市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二)郊区是指中心...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