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前款规定外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实施程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