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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