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建设单位在申请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可按照规定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