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定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后满一年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划条件核定后满一年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可以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期,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准予延续。未申请延期的,核定规划条件的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