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临时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和简棚屋建房等零星项目,其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规划工业区块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高度8米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非危险品专业仓库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免予审核的建设项目;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一)临时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和简棚屋建房等零星项目,其他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规划工业区块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高度8米以下的单层工业厂房、非危险品专业仓库等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可以免予审核的建设项目;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规划条件时一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