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核,临时建设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以及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超过一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可以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不超过一年。涉及临时建设用地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