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现场放样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检查,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准予开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复验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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