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郊区区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