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修改城乡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有关规定,履行听取意见、审议、报批、备案和公开等程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