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
(二) 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 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一)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情况;
(二) 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 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地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四) 建设工程放样复验;
(五)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六) 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