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并自觉接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规划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