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在建成区范围内,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涉及需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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