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以出让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变更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的,应当先经出让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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