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