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通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复验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复验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按放样复验要求施工,并造成后果的,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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