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监督检查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