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