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效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