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提供规划决策的参考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其草案和意见听取、采纳情况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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