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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