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中心城单元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编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心城单元规划、特定区域单元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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