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六条 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新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