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七条 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要求需要作出特别规定的,在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设计的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