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九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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