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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