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一)《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项目;
(四)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项目;
(五)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由所在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